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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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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77条试点措施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3日对外发布。根据通知,此次复制推广的77条试点措施,涵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改革、“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风险防控等7个方面。其中,加强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创新、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推动电子提单等电子单据应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34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支付跨境应用、鼓励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开放、提升政府采购平台数字化水平等4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通知指出,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试验,开展了一批引领性、标志性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含金量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通知要求,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用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试点经验,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重点推进企业和群众急需的试点举措,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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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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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一、总则(一)为贯彻全省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决策部署,聚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制定本办法。(二)企业研发机构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载体,包括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是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构建完善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企业研究院是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产业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旨在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产业链话语权,主要任务包括:1.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建立贯穿“技术研发—中试熟化—产业化应用”全链条的创新能力;2.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组织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3.联合高校院所等共同开展人才培养,集聚培养一批高水平战略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人才,储备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4.推动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打造创新应用场景,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孵化培育和发展壮大一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四)省企业研究院是产业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旨在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任务包括:1.加强企业内部及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集聚整合,有效利用高校院所及各类科创平台资源,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2.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适配技术、工艺和装备,打造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产品;3.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管理等企业人员的创新意识和能力;4.打造企业自主品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标准体系,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应用。二、管理职责(五)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是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2.指导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3.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其中,省经信厅会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六)设区市主管部门是本地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推进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推荐和省企业研究院认定;2.制定并落实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3.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县(市、区)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协助省经信厅、设区市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落实人员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是其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制度;2.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经费保障;3.落实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主体责任,配合省经信厅和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三、申报条件与程序(八)支持领域: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九)申报主体: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托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1)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3)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4)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1、附表2);(5)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2.依托企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1)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3)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3);(4)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十)申报依托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受理、形式审查后,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十一)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经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评审、现场考察,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其中,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确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确定认定名单,相关信息报送省经信厅。(十二)经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并向依托企业颁发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省经信厅组织核实处理。四、建设与管理(十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建设期为三年。经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与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及依托企业共同签订《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根据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要素保障内容。(十四)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依托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十五)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如需调整建设责任书有关目标、任务的,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及其依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变化的,依托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确认。(十六)省经信厅加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管理,根据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验收未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价。设区市主管部门加强省企业研究院日常管理。(十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依托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整改情况报告》,经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确认。(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2.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未通过建设验收的;3.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绩效评价,或集中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且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取消资格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申报。五、支持政策(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鼓励各地予以支持。(二十)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和优先地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二十一)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与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依托企业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在一流学科和科创平台。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二十二)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拓展建设和开放共享创新产品试验环境、应用场景,对其研发的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鼓励地方给予支持。推动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开放共享。(二十三)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与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加强产教融合培养产业实用人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有关人才项目自主评审。(二十四)鼓励依托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厂房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按规定批准后可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或提高用房建筑容积率;对购置、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的,鼓励地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六、附则(二十五)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不再认定,纳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后续按本办法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不再认定,纳入省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二十六)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二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表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附表2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附表3省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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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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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浙江省总工会发提示函
未来几天,浙江以高温酷暑天气为主,局部会出现40℃以上的极端高温天气。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省总工会近日发布《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提示函》,具体来看↓↓↓↓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中暑、火灾等事故。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要求,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相关规定,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全省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竭诚为外卖小哥、环卫工人、货车司机、快递员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图书阅读、法律咨询等服务,以最实举措、最优服务,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建浙江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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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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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出口转内销堵点 浙江“三链融合”赋能外贸企业
面对全球贸易格局变化,浙江省以政策链、平台链、技术链“三链融合”精准发力,助力外贸企业打通出口转内销堵点。政策引导强支撑。浙江出台《电商助力出口企业拓内销行动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精准锁定1197家意向企业。与此同时,全省协同重点电商平台、MCN机构,密集举办55场资源对接会,覆盖4466家外贸企业,推动逾三分之一的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平台协同拓市场。淘天集团“春雷计划2025”助力近4000家浙江外贸企业实现40亿元内销交易;京东外贸专区吸纳超700家企业近6万款商品,销售近2亿元;抖音外贸专区动销商家超百家,商品交易总额突破2.3亿元,其中直播贡献超1.5亿元。跨境电商同步发力,我省联合20家全球平台开展新市场拓展行动。在宁波举办的外贸综合资源对接会上,202家服务商汇聚一堂,提供展览、采购、海运、空运、金融、法律等多种资源,近2000家外贸企业参与对接。技术赋能提效率。人工智能应用有效降低转型门槛、提升竞争力。例如,阿里国际站上线AI选品工具,帮助绍兴伞企精准匹配中东市场需求,订单量增长50%;义乌商户利用AI自动生成含20多个语种、适配口型的带货视频,精准触达中东、南美、非洲买家,订单量环比增长40%;1688平台“哇噢定制”服务通过AIGC智能图谱,为产品提供多样化的设计方案,帮助外贸厂商承接国内快速增长的轻定制需求。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持续优化电商生态、完善全链条服务,助力更多外贸优品高效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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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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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落地 首单优惠57万元
1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完成首单大宗商品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业务申报。该笔业务由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同金额近19亿元人民币,涉及享受买卖合同印花税优惠约57万元,成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扩围至浙江自贸试验区后的首例实践。离岸贸易是一种“两头在外,三流(订单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分离,货物不入境”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在企业采购、销售两道环节需对书立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征收买卖合同印花税。我省探索实践离岸贸易税收支持政策,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有力助推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进程,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这是该优惠政策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一年之后的国内首次扩围。“得益于这一优惠政策,预计企业一年能享受税收优惠约270万元。”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扩大离岸贸易规模注入了强大动能。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强化部门协同,做好政策推广和业务流程优化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红利,助力浙江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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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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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厄瓜多尔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红利精准推送 浙企轻装出海
7月1日起,中国海关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正式实施,与中国实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达到50个。厄瓜多尔成为包括智利、巴西、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在内,第五个与中国实施AEO互认的拉美国家。互认实施后,两国AEO企业将享受到双方海关给予的较低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等多项便利措施。据杭州海关统计,今年前5月浙江省共有4591家企业与厄瓜多尔开展双边贸易,进出口总值81.4亿元,同比增长32.9%。企业正抢抓政策利好。在台州AEO企业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内,排列整齐的新能源叉车正有序装车,等待运往南美。该公司总经理陈云福说:“今年以来,公司对厄瓜多尔出口同比增长了75%,有了AEO政策加持,预计我们的出口货物交付周期会进一步缩短,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将更加密切。”从去年获悉中国与厄瓜多尔签署互认安排后,位于绍兴的精细化学品生产企业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就加快布局拉美市场,加大了对厄瓜多尔客户的开发力度。“今年前5月,我们对厄瓜多尔销售额同比增长了六成以上,相信互认正式实施后,我们享受到的便利举措能够大幅降低贸易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我们对厄瓜多尔的市场占有率。”公司综合服务部经理梁塞斌满怀期待。位于金华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实现了厄瓜多尔市场零的突破。“今年初,厄瓜多尔客户通过海外网站主动联系我们洽谈,当前出口保温杯等相关产品贸易额已经达30多万元。”该公司业务经理傅佳东介绍,中厄互认实施后,将为企业继续拓展厄瓜多尔乃至整个拉美市场提供助力。杭州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杭州海关持续加强对拉美地区出口重点企业的AEO培育,开展“政策找企业”等助企活动,实现AEO惠企红利精准推送,帮助AEO企业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助力AEO企业轻装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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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NEW信息来源:浙江经信 发布时间:2025-07-03 09: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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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第三批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试点企业申报、第二批试点成效评估及优秀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NEW信息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5-06-25 1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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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试点区域和第三批试点企业申报的通知 NEW信息来源:浙江经信 发布时间:2025-06-25 15: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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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机器人应用新场景、典型应用场景和“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通知 NEW信息来源:浙江经信 发布时间:2025-06-13 16: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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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NEW信息来源:工信部 发布时间:2025-06-11 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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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申报起止时间:2025-07-01 至 2025-07-31 所属地区:
- 立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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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申报起止时间:2025-07-01 至 2025-07-31 所属地区:
- 立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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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外向型经济稳定增长
申报起止时间:2025-06-16 至 2025-07-15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