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变质拒赔、单方变更格式合同、故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近日,大兴工商盘点了近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请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也警示商家务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食品变质还在卖 违法十倍来赔偿
张先生在大兴一超市花费28元购买了7袋豆制食品,次日发现其中有3袋豆制品颜色不对。找到超市退货并提出280元的索赔要求。后因协商不成双方不欢而散,张先生当日到大兴工商分局西红门工商所投诉,要求工商所帮他讨说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
本案中,因为仅有3袋食品变质,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消费者改变了当初索赔280元的要求,重新提出:退还货款,并对其中确认的3袋不合格食品按照价款10倍赔偿120元。
调解人员认为消费者诉求合理,工商部门应予支持,同时通过耐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超市退还货款28元,对其中确认的3袋不合格食品按其价款的10倍进行了赔偿。
未经消费者认可 定格式条款无效
赵女士在大兴一超市婴儿用品专柜购买了200元的纸尿裤,并按照广告中注明满200元返100元电子优惠券的规定,领到了优惠券。优惠券上清楚地写着:使用本券可以购买本店任何商品。但当消费者要求使用电子券时,该超市以优惠券只能购买一种商品为由拒绝兑换。赵女士向大兴消协投诉商家违反诚信经营原则,要求商家履行承诺。超市负责人强调:“在该超市公告栏上已公告了电子券的使用说明情况(使用本券只能购买一种商品),消费者应当已经看到,所以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按照《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任何未经消费者认可的变更合同条款的通知、告示等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及使用优惠券兑换商品时商家未曾告知使用情况,商家之后的行为未经消费者签字认可,属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无效。
为卖农药假宣传
造成损失赔八千
王某、刘某两人在大兴一农资销售部购买农药时,该销售部经营者向两名消费者推荐了中美叶福牌农药,告知其该产品可以在西瓜地使用,与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仅可在玉米地使用的说明不符。两人将该农药在西瓜地使用后,出现西瓜停止生长的问题。两人到大兴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该销售部赔偿自己损失,经工商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申诉情况属实。当日下午,经工商部门调解,两消费者获得共计8000元的赔偿。
《消法》第三章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章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经营者在明知其销售的中美叶福牌农药仅可以在玉米地使用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可以在西瓜地使用,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