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优势互补,破解要素制约,扩大有效投资,优化空间布局,推动集聚发展,做大市区经济,根据台州实际,特制定《关于市区“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并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主导、部门协调、优势互补、集约发展、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各区因规划限制、城市建设、产业配套或资源制约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工业项目到台州湾集聚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市区重点工业区块落户,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财税分成等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二、项目界定
“飞地”工业项目,分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迁建项目”、“部分投资项目”三类。“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飞出地”通过招商引资(市外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企业迁建项目”,是指“飞出地”企业整体搬迁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部分投资项目”,是指“飞出地”原企业仍保留生产,部分投资项目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
“飞地”工业项目,是经“飞出地”项目主管部门与“飞入地”项目主管部门洽谈约定的项目,并形成书面意见。企业自主选择落户地的工业项目和租用标准厂房及租地项目不列入“飞地”工业项目范畴。
“飞地”工业项目,必须符合“飞入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上市企业再融资项目、高成长性项目和科技型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
三、指标统计
“飞地”工业项目,实行属地统计。即“飞地”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并报市“飞地”项目协调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备案,年终结算。
(一)“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引资额记入“飞出地”。投产后实现的经济指标计入“飞入地”。
(二)“企业迁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6:4比例计算。投产后实现的经济指标计入“飞入地”。
(三)“部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计算。投产后实现的经济指标计入“飞入地”。
(四)特殊项目,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双方协商,自行商定分成比例。
四、利益分配
“飞地”工业项目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即“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税收,由“飞入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报市“飞地”项目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备案。“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税收收入和其他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
(一)“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计入 “飞入地”。
(二)“企业迁建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6:4比例进行计算。以后全部归“飞入地”。
(三)“部分投资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进行计算。以后全部归“飞入地”。
(四)特殊项目,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双方协商,自行商定分成比例和留成年限。
五、优惠政策
“飞地”工业项目,享受台州湾集聚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市区重点工业区块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六、管理职责
“飞地”工业项目,纳入“飞入地”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飞出地”要对“飞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落地为止。“飞入地”需提供项目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飞地”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工商注册及年检、企业税收,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统一在“飞入地”实行属地管理,“飞出地”积极配合。
七、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市区“飞地”工业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飞地”工业项目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下设招商引资协调小组(外资项目设在市商务局,内资项目设在市经合办)、统计协调小组(设在市统计局)、财税协调小组(分别设在市财政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分别负责协调招商引资项目、指标统计和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考核指标)分成等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飞地△ 意见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