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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30    编辑:本网
关于市区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优势互补,破解要素制约,扩大有效投资,优化空间布局,推动集聚发展,做大市区经济,根据台州实际,特制定《关于市区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并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主导、部门协调、优势互补、集约发展、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各区因规划限制、城市建设、产业配套或资源制约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工业项目到台州湾集聚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市区重点工业区块落户,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财税分成等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二、项目界定
    “飞地工业项目,分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迁建项目部分投资项目三类。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飞出地通过招商引资(市外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企业迁建项目,是指飞出地企业整体搬迁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部分投资项目,是指飞出地原企业仍保留生产,部分投资项目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
    “飞地工业项目,是经飞出地项目主管部门与飞入地项目主管部门洽谈约定的项目,并形成书面意见。企业自主选择落户地的工业项目和租用标准厂房及租地项目不列入飞地工业项目范畴。
    “飞地工业项目,必须符合飞入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上市企业再融资项目、高成长性项目和科技型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
    三、指标统计
    “飞地工业项目,实行属地统计。即飞地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并报市飞地项目协调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备案,年终结算。
    (一)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引资额记入飞出地。投产后实现的经济指标计入飞入地
    (二)企业迁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飞出地飞入地6:4比例计算。投产后实现的经济指标计入飞入地
    (三)部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飞出地飞入地5:5比例计算。投产后实现的经济指标计入飞入地
    (四)特殊项目,由飞出地飞入地双方协商,自行商定分成比例。
    四、利益分配
    “飞地工业项目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即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税收,由飞入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报市飞地项目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备案。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税收收入和其他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
    (一)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计入 “飞入地
    (二)企业迁建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飞出地飞入地6:4比例进行计算。以后全部归飞入地
    (三)部分投资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飞出地飞入地5:5比例进行计算。以后全部归飞入地
    (四)特殊项目,由飞出地飞入地双方协商,自行商定分成比例和留成年限。
    五、优惠政策
    “飞地工业项目,享受台州湾集聚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市区重点工业区块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六、管理职责
    “飞地工业项目,纳入飞入地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飞出地要对飞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落地为止。飞入地需提供项目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飞地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工商注册及年检、企业税收,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统一在飞入地实行属地管理,飞出地积极配合。
    七、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市区飞地工业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飞地工业项目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下设招商引资协调小组(外资项目设在市商务局,内资项目设在市经合办)、统计协调小组(设在市统计局)、财税协调小组(分别设在市财政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分别负责协调招商引资项目、指标统计和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考核指标)分成等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飞地 意见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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