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发布日期:2012-10-30 编辑:本网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