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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1    编辑:本网

  湖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湖州银监分局《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人行 湖州银监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信贷资金向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和导向型小企业倾斜,有效缓解市区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贷款资金。本办法所指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是指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按1:1配套,共同组成专项用于市区小企业信用贷款资金2亿元,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政府专项资金存储期间,该银行应正常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贷款原则。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为前提,以择优扶持小企业为服务方向,以政府投向引导、配套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为管理模式,由承办银行自主决策、自行控制风险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专项信用贷款面向市区各类小企业,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产业英才带头人、海归创业人员、科技部门支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科技型小企业;符合工业六大重点特色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各类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以及从事现代商贸、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服务等小企业。

  第四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市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企业已正常经营满一年;

  (二)总资产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元以下;

  (三)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无逾期贷款和利息;

  (四)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并能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六)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专项信用贷款期限视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利率。承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发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上浮比例在银行基准利率的30%左右,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承办银行不得要求贷款企业强制性存款或强制接受其他金融中间业务。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信用保证。专项信用贷款区别于常规抵押或者担保贷款方式,采用信用贷款管理模式,由企业业主夫妇(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夫妇或主要股东夫妇等)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般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信用保证,提供财产清单,但无须另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

  第九条 贷款操作程序

  (一)机构确定

  1.在市经委设立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主任由市经委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人员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接受小企业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2.承办银行为贷款发放承办机构,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授信尽职调查,在推荐范围内,自行择优决定贷款,并负责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向市本级各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企业资料。经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分管局长签署推荐意见后,再上报“推介办”初审。申请表直接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索取,或可通过市经委网站(http://www.hzgy.gov.cn/)下载。

  2.初审。“推介办”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企业现场查看,出具调查报告,经“推介办”主任签字确认后推荐给承办银行。

  3.复审。承办银行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复核,原则上应自收到“推介办”初审意见起十个工作日办结,并将复核意见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办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后管理。由办贷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向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反馈上月专项贷款信息,包括:《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发放月报表》和《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收回月报表》。

  第十条 风险责任。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办贷机构有权拒绝新增贷款。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信用贷款损账补偿制度。承办银行按本办法向小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若发生坏账风险,首先由承办银行追讨,经法院裁定执行半年后仍无法收回部分,确定为坏帐后的净损失,损账比例在1%以下部分由承办银行全部承担,超过1%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全额累进给予分档补偿。

  第十二条 损账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当年损账金额×补偿比例

  (二)分档补偿比例

损账比例
1%-2%以下
2%-3%以下
3%-4%以下
4%-5%
补偿比例
40%
30%
20%
10%

  损账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三)损账比例 =(当年损账金额÷当年累计贷款金额)× 100% 。

  第十三条 损账补偿的申请与拨付

  (一)承办银行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承办银行的损账比例、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报经批准后安排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三)承办银行收到损账补偿文件后,到市财政局领取“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填妥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对后拨付。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按损帐补偿的相应比例及时划交市财政。

  第十五条 专项信用贷款符合《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可纳入省风险补偿考核范围,市财政给予1:1的配套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制定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年终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承办银行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承办银行,由市本级有意向金融机构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和湖州银监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本办法设定的条款,确定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另行签订协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逐步增加专项信用贷款规模和承办银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贷款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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