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拱政办发〔2012〕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
为加快金融创新,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是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一、总体要求
当前,以中小微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较突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的良性互动。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富强、秀美、文化、和谐新拱墅”这一奋斗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立足创新、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合作模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采取银行(或小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我区选择杭州银行湖墅支行和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其他想开展试点业务的机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再由区金融办确定。
(三)运作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与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小额借款人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也可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
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当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贷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贷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贷公司)赔偿。
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并在此基础上要适当下浮;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5%。试点机构可根据小额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利率,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三、风险防范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不同对象的小额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合力加强风险管控。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银行(或小贷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保费总收入)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试点业务。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邀请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对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查处。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协助试点机构防控化解风险。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等信息纳入有关征信系统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禁止负债金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个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内部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职务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支持政策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区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二)采取激励措施。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年度金融机构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区府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合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试点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和风险监管工作。该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二)加快试点实施。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等工作,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相关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和保险条款应及时向区金融办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