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临政函(2012)8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我市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外地投资企业来临安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2〕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临安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适用条件
(一)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二)投资领域。以临安市为重点,开展对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三、扶持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投资初始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临安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临安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我市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临安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二)投资追加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临安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给予追加奖励。
(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注册资本(出资金额)4亿元(含)以上,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4)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5)注册资本(出资金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追加奖励,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临安市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
(1)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的奖励;
(2)投资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投资额达到1.6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2年内,按每天不超过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金(出资金额)规模核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享受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3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已享受的补助应予退还。
(四)税费政策。
1.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资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含),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当年末抵扣。
3.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之日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5%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之日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5%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5%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5%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4.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5%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5.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6.新引进的省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资金超过10亿元(含)且资金所属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在我市的,自设立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高管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形成地方财力的50%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我市人才标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上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
四、申报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时,可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发改局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报备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及高管人员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定。申请享受的政策事项,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科技局予以审核确定。
(三)手续办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确认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五、附则
(一)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1.出资、经营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2.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3.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4.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对非注册为股权投资类型但有股权投资行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纳税登记地在临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经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报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企一策。
(三)企业在临安市经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企业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低于10年并在临安市清算注销的除外)。经营期限低于10年迁出临安市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减免、补助)须全额退还市财政。
(四)涉及本市其他相关股权投资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