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更好地扶持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健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县属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树立“客户资信立身”的经营理念。不断开发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要严格做到“三不得、三严禁”:“三不得”即单户10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三严禁”即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县政府将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将其与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大小、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实行税费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帐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税前扣除。
2、实行财政补助政策。为体现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根据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对符合省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积极主动让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助。
3、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4、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5、拓宽贷款资金渠道。对健康发展、经营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可达资本金的1倍。要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对于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市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批后实施。
6、降低融资成本。人行、银监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10号),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产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7、扩大融资数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贷款余额不得少于组合贷款余额的20%(含),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自行确定。银行机构的组合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由银行直接发放至客户账户,不得由小额贷款公司转贷,且执行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奖励。
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入进度。
9、逐步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开展新业务试点,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市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10、补助资金说明和用途。同一项目若已受省、市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三年的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准备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县政府成立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政策的落实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得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并依法严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向县府办(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报送月、季度业务报表,年终还要提交经营业绩及融资审计报告。县府办(金融办)要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牵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一次现场检查。次年第一季度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兑现上述资助政策的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同时参考省、市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给予兑现。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的,县府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县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法经营;县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及时认定;县人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监测,同时要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问题和身份认证问题,并在接入前,为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其征信系统提供方便。县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县府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县金融办、法制办、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推荐。
本规定从2011年起实施,在此期间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本规定连续3年申请财政补助。
本规定由县府办(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人行、银监办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