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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08    编辑:本网

  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12〕40号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支持保障作用,按照“推进金融创新,培育资本市场,打造金融强县”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深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千方百计扩大融资总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做大做强金融产业。银行业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指标增长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存贷比保持较高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产品创新,金融资源运用高效、安全。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和增长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保险覆盖率有明显提升,更好地发挥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同时积极探索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新途径和新方式,着力在保险业参与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有所突破。

  (二)培育发展资本市场。全面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每年培育1家以上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方式融资。以债券发行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各类债券、票据融资。引导民间资本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鼓励和支持投资机构在长兴开展企业股权投资及产业投资。

  (三)健全金融组织体系。积极引进和组建各类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逐步形成多元化、分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力引进异地银行机构来长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信托类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鼓励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民间资本中介等其他新型金融组织。

  (四)完善中介服务功能。扩大金融中介组织的规模,提升金融中介组织能力素质,吸引知名金融中介机构来长开拓市场。规范发展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并拓展再担保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中介服务,提升金融中介服务水平。

  (五)推进信用长兴建设。全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和诚信社会,继续深化农村信用工程。逐步建立覆盖相关部门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失信受戒制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以及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改善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提高。

  三、扶持政策

  (一)做大信贷规模

  鼓励银行机构改善资金供给,保持信贷规模合理增长,发挥信贷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经济社会转型,加大对重点项目和支农支小的信贷投向。对在长银行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考核评价,建立银行年度考核与政府性资源(包括财政存款、慈善存款、国有企业存款等)配置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健全金融体系

  1.新设或引进银行机构网点。对组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县外银行来长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引进的县级有关部门,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增设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创业投资、金融租赁、证券营业部、信托投资等金融机构,并有业绩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机构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发展资本市场

  1.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2〕7号),对成功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融入资金用于当地的,每投资1亿元奖励10万元。

  2.推进债券、票据类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类融资。对相关部门按实际引进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经费补助。

  3.支持创投企业开展业务。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其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

  (四)创新金融业务

  1.鼓励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托、信用证、保函、国内保理、融资租赁等方式引进外地资金。银行机构通过上述方式引进外地资金按照考核办法给予加分奖励;对非银行机构引进外地资金的按实际引进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2.发挥保险支农支小信贷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以“农业保险+农业贷款”、“农业保险+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保险+小额信贷”等方式开发新型信贷产品。银行机构通过上述新型信贷产品开展业务的,按照考核办法给予加分奖励;对非银行机构开展上述新型信贷产品的按当年贷款累计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非银行机构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金融服务

  1.鼓励发展金融中介组织。对当年日平均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当年日平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适时设立再担保机构,每设立一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于其他金融中介组织,当年发生的中介业务累计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累计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单个金融中介组织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政府补助资金一律充入风险准备金。

  2.优化部门服务。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要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六)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1.建立风险补偿金。建立县财政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中介组织支农支小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金全年额度为500万元(包括省级支农支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县配套的部分)。如出现非责任风险,由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后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中介组织酌情给予补偿。

  2.落实小贷公司风险补偿政策。按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我县实际,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中额度为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以上范围当年月平均贷款余额的0.5%,年度补偿最多不超过50万元。考核优秀、运行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补助资金一律充入资本公积金或风险准备金,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七)打造信用环境

  加大对我县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民银行、银监、质监、公安、统计等部门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我县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所需资金在县信息化专项中统筹安排。

  四、附则

  1.本政策所定奖励与县级其他各项优惠政策若有相雷同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2.本意见由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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