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27号)精神,特设立嘉兴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风险补偿基金是通过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支行对经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
(三)其他来源。
第七条 科技支行应根据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首期风险补偿基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优先用于市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并逐步推到各县(市)。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下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重点支持对象利率可再下浮。
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照60%∶40%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若涉及县(市)企业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风险审核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将逾期贷款本息中应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先行代偿给科技支行。
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审核小组委托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本办法约定承担比例清算后,按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上缴市财政。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风险审核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受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